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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31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 邵尉城

高子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原請求:「一、被告邵尉城、高子希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①、②雜草土石地、廢棄物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二、被告邵尉城、高子希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7,688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48元。倘被告一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業務」,嗣於114年1月7日具狀將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變更為「一、被告邵尉城、高子希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①、②雜草土石地、廢棄物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二、被告邵尉城、高子希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7,688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4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48元」,核原告所為,僅係補充及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前開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趙子賢變更為卓翠雲,並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7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中華民國所有,原告為管理人,原告獲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系爭土地棄置廢棄物案(即112年度偵字第38313號偵查案件,下稱系爭偵查案件),經原告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後,得知棄置廢棄物之違法行為人為被告2人,且原告於113年3月15日至現場勘查,系爭土地確有遭堆置廢棄物之狀況,被告2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83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系爭併辦意旨書)所指之112年4月4日,在系爭土地上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已妨害原告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將系爭土地上之土石地、廢棄物等地上物除去騰空。又被告2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無權堆置廢棄物之利益,故原告併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就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按系爭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5計算後,連帶給付原告10萬7,688元,並自113年4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48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邵尉城、高子希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①、②雜草土石地、廢棄物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㈡被告邵尉城、高子希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7,688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4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48元;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邵尉城則以:伊於112年4月4日,有駕駛載運營建廢棄物的曳引車經過系爭土地,但伊沒有傾倒廢棄物,伊當時也是跟檢察官說伊沒有倒,伊經過系爭土地時,看到系爭土地上已經有廢棄物,伊就不敢倒,伊就往前開到後面砂石場迴轉離開,伊是載到土資場去倒掉等語置辯(見本院卷第216頁至第217頁)。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高子希則以:邵尉城是班長,伊跟著他的車,伊也沒有傾倒廢棄物,伊當時只是駕駛載有乾淨廢土的曳引車經過系爭土地,不清楚系爭土地上的廢棄物是誰傾倒的等語置辯(見本院卷第121頁、第217頁)。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中華民國所有,原告為管理人;又被告於112年4月4日有分別駕駛曳引車行經系爭土地,原告於113年3月15日至現場勘查,系爭土地有遭堆置廢棄物之狀況等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中市清水區地籍圖查詢資料、土地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現況照片圖(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3頁)為憑,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中段定有明文,此即所謂「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而此之「妨害」者,須以占有以外方法不法侵害阻礙致所有人不能圓滿行使其所有權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上所堆置之廢棄物,為被告2人於112年4月4日所傾倒,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加以置辯。是依前揭說明,自應由主張此積極具體事實之原告負舉證證明之責。

(三)原告主張被告2人有於系爭併辦意旨書所指之112年4月4日,在系爭土地上傾倒、堆置廢棄物,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8日中檢介實112偵38313字第11390260230號函(見本院卷第53頁)為證,然為被告2人所否認。且查:

1.系爭偵查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固以系爭併辦意旨書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然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認移送併辦部分與該案不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予以退回,有上開刑事判決2份(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47頁、第183頁至第194頁)在卷可稽,則系爭偵查案件經移送併辦後,法院就被告2人有無系爭併辦意旨書所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嫌,既均未經實質審理調查,原告憑此遽認系爭土地上所堆置之廢棄物,為被告2人於112年4月4日所傾倒等情,難認已盡舉證之責。

2.又系爭土地因遭堆置廢棄物,經一般民眾於112年4月4日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該局隨即於同日上午10時許,派員前往現場稽查並拍照,現場稽查或處理情形為「稽查現場新增約200立方米之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1),惟當時現場未有污染行為人,將調閱鄰近監視器持續追蹤行為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偵查案件卷宗核閱無誤,且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頁)附卷可參,足見稽查人員並未當場查獲傾倒廢棄物之行為人。又經檢察官函詢員警如何認定移送書所載之該2車輛有傾倒廢棄物於系爭土地上,員警表示「有關如何認定涉案2車輛有傾倒廢棄物之事實,因臺中市○○區○○○段00地號位處偏僻,所經人車為數不多,經本分局擴大調閱周邊監視器後,發現2部曳引車(附載車斗)行經該址,且該2部車全車遮掩車號、車牌,顯意圖為不法之情事,遂認定該2部車為嫌疑車輛,循線調閱來去線監視器畫面,比對車身特徵及日間行紀錄之照片,始據以偵辦。承上,經查駕駛邵尉城與高子希因另案於彰化地區傾倒廢棄物而為當地警方查獲,據此分析2人係有當然之犯意,再次於臺中市○○區○○○段00地號犯罪之可能,遂製發通知書通知2人到案。另因案發現場偏僻,又於堤防旁邊,周邊亦無民宅,公設監視器僅設置於該地號前一路口之位置,角度及距離無法攝照至案址,致無法提供傾倒時之畫面」等語,有112年11月8日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77頁)在卷可佐,由上開員警查獲過程可知,員警係憑被告2人曾於112年4月4日凌晨1時10分許,駕駛曳引車行經系爭土地,且渠2人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另案遭警查獲,而認被告2人罪嫌重大。然系爭土地所堆置之廢棄物,究係何時遭人傾倒,被告2人於上開時間,駕車行經系爭土地時,系爭土地有否已堆置廢棄物,均不得而知,是原告僅提出上開資料,作為唯一認定被告2人有在系爭土地上傾倒、堆置廢棄物之證據資料,未進一步舉證以實其說,其舉證難認已足。

(四)從而,原告並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在系爭土地上傾倒、堆置廢棄物之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2人有妨害原告土地所有權之行使,請求被告2人將系爭土地上之土石地、廢棄物等地上物除去騰空,併請求所受無權堆置廢棄物之利益,難認有據,為無理由。又原告聲請現場履勘,並囑託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到場測量等節,核俱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中段、第179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聲明第一項、第二項所示,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