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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19號上 訴 人 莊宗翰即工班開發工程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6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