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 告 賴世傑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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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雪芳賴雪華劉怡魏惠雪陳明立陳明仁陳明秋蘇娟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