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 告 賴世傑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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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雪芳賴雪華劉怡彣魏惠雪陳明立陳明仁陳明秋蘇娟儀黃楷婷(即黃啓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楷茹(即黃啓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庭(即黃啓仁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增列如附表所示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附表:
被 告 黃楷婷(即黃啓仁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黃楷茹(即黃啓仁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黃國庭(即黃啓仁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