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 訴 人 李佳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384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