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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 訴 人 呂莉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384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