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01號上 訴 人即主參加原告 吳美慧被 上 訴 人即主參加被告 吳健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萬9231元【計算式:18,578,462元(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1/2(被上訴人應移轉登記應有部分)=9,289,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2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