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茂禾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惠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天生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2,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