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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張貴琴 住○○市○里區○○路000號被 告 沈一明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複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與原告為住在臺中市大里區永興路之鄰居,二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9分許,在原告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住處前,因被告貨車排放廢氣問題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公然向原告謾罵「幹你娘」8次,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復手持鐵鉗1把揮動,作勢要攻擊原告,並向原告恫稱「揍死妳」、「妳去死一死」云云(詳細對話如附件所示),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人格權、名譽權之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對原告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等行為,惟查,被告長年患有思覺失調之精神疾病,本身即容易情緒不穩、激躁不安。除此之外,被告於案發時更已罹患腎臟病、心臟病、肺癌第四期等多重疾病,其身心俱非處於正常之狀態。尤以本案發生前,被告甫遭逢喪母之痛,其在案發時實係處於心理壓力極為龐大之狀態下,以致於案發時思覺失調症發作而情緒失控,是以被告之所為實非全無可憫之處。次查,兩造間於105年間因被告之房屋發生火災波及原告住宅而涉訟,自斯時起雙方即多所齟齬,常有衝突。本件被告對原告辱罵及恐嚇等言詞固將損及原告之人格權,然審酌兩造長久以來相鄰而處之衝突不斷情形,及被告本身之身心疾病等因素,應可認原告請被告賠償90萬元實屬浮濫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有如原告主張即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對原告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等行為。

(二)從而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屬民法侵權行為之一種。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保護個人感情名譽;又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保護個人精神自由,均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即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既經被告為事實及權利自認,即應採為本院裁判之基礎。準此,被告因辱罵恫嚇之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刑事法律,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且須負刑責堪認情節重大,致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痛苦),依據前揭規定,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堪先認定。其次,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經斟酌原告聲稱其為家管,學歷是國中畢業等語;被告則聲稱其為高中畢業,無業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本院並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財產調件明細表(置本院卷證物袋),查知兩造之經濟狀況均非寬裕。參照被告提出其本人就醫之臺中榮民總醫院(精神部)診斷證明書、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心臟血管內科)診斷證明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血液腫瘤科)診斷證明書及訴外人林阿美即被告之母於111年4月10日在醫院死亡之死亡證明書(見本院卷第55至61頁)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7頁),足認被告辯稱其長年患有思覺失調之精神疾病,本身即容易情緒不穩、激躁不安,於案發時更已罹患腎臟病、心臟病、肺癌第四期等疾病,身心俱非處於正常之狀態,且案發前被告甫遭逢喪母之痛,案發時實係處於心理壓力極為龐大之狀態下,以致情緒失控,其所為可憫等情,確有所本,非無可信。又被告提出兩造間於105年間因被告之房屋發生火災波及原告住宅而涉訟之本院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644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63至74頁),足認被告辯稱自斯時起雙方即多所齟齬常有衝突等情,亦非無據。況依如附件所示之對話過程,顯見雙方言語各有過激之情狀,並非被告單方面辱罵恫嚇原告,且被告亦非主動尋釁之一方,尤其對於經醫師診斷罹患重鬱症、情感性精神病的被告而言,本難期待其面對他人予以指責時能保持冷靜斯文,可得預見其情緒失控而論駁能力不佳,就容易爆粗口。反之,原告非無利用法律知識及錄影蒐證之優勢,濫用司法資源以對付精神病患者之虞,不值鼓勵等一切情狀,爰認本件慰撫金以3,000元為相當。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附帶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狀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9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狀繕本送達(於112年6月26日寄存,經10日生效)翌日即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在3,000元本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本件無訴訟費用之負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附件

(一)影片攝錄時間為111年5月20日16時8分47秒至同日16時15分55秒,攝錄地點為告訴人臺中市大里區永興路133號住家騎樓,鏡頭朝騎樓外攝錄,畫面下方為騎樓,上方為馬路,左右為騎樓鐵捲門。 (二)檔案總時長7分7秒: 1、播放時間0秒—28秒〈16時8分47秒—16時9分15秒〉: 告訴人從畫面下方騎樓走至騎樓外右側整理盆栽,後朝馬路住家右側鄰舍走去消失畫面。 20秒〈16時9分7秒〉, 被 告:你弄三小? 告訴人:你...(音質模糊)。 被 告:...。 2、29秒—46秒〈16時9分16秒—16時9分33秒〉: 告訴人:你譙三小。 被 告:...。 告訴人:...你弄成這樣(手指向騎樓外右側處)。 告訴人從畫面右側馬路出現走向騎樓,告訴人邊走邊與被告對話。騎樓出現一名中年男子(下稱甲男)。 32秒〈16時9分19秒〉,被告從畫面右側馬路出現走在告訴人後面。 被告右手持鐵鉗站在騎樓右側馬路上,於33秒—34秒〈16時9分21秒—16時9分22秒〉朝告訴人方向舉起右手揮動鐵鉗,告訴人身體偏移走往騎樓。 被 告:你不要跟別人講「半客聽」(音譯),我會罵人嘛。 告訴人:你弄成這樣(手指向騎樓右側),是用三小。 37秒〈16時9分25秒〉, 被 告:幹你娘! 告訴人:...你弄成這樣...。 41秒〈16時9分29秒〉,被告走往畫面右側消失畫面。 告訴人:怎麼樣! 42秒〈16時9分30秒〉, 被 告:幹你娘! 告訴人:你很可惡。 甲男拉了一下告訴人手臂,後自己走向馬路朝畫面右側探頭觀看。告訴人走回騎樓。 3、47秒—1分33秒〈16時9分34秒—16時10分20秒〉: 告訴人:報警察啦,你弄成這樣...。 51秒〈16時9分38秒〉,被告從畫面右側馬路出現。 被 告:...你以為你每個都知道喔。幹你娘! 被告右手持鐵鉗、左手拿一張文件,走近騎樓外馬路。 告訴人:我跟你講...。 55秒〈16時9分43秒〉, 被 告:幹你娘!垃圾...丟...垃圾車。幹你娘! 告訴人:你譙甚麼?! 1分0秒〈16時9分48秒〉,被告走向畫面右側消失畫面。 告訴人:你譙甚麼(臺語)?! 被 告:沒人譙(臺語)。 1分4秒〈16時9分52秒〉,被告從畫面右側出現。 告訴人:...。 被 告:...。 1分7秒〈16時9分55秒〉, 被 告:幹你娘! 告訴人:...。 被 告:...。 1分10秒〈16時9分57秒〉,被告右手持鐵鉗、左手拿文件,轉身正面向告訴人跨出一步,作勢衝向告訴人,告訴人側身往後退了1步,甲男往前站在告訴人前面。 被 告:揍死你!幹你娘! 告訴人:不要緊,你怎麼用不要緊。 被 告:來啊。 告訴人:你(指甲男)不用理他。 1分16秒〈16時10分3秒〉,被告從畫面右側馬路消失。告訴人從畫面下方騎樓消失畫面。 甲 男:...。 被 告:我沒有理他。 告訴人:你不用理他。 1分19秒〈16時10分6秒〉,被告從畫面右側馬路出現。 被 告:我有弄到妳嗎?妳講? 1分20秒〈16時10分7秒〉,告訴人從畫面下方騎樓出現。 告訴人:你是在恐嚇我嗎? 被 告:我有弄到她嗎?妳是譙我甚麼?她先大聲的。 甲 男:...。 告訴人:我譙你甚麼?我跟你說,我有罵你嗎?我只是跟你說廢氣這樣而已,我身體忍受不了啦。 被 告:妳去死一死就好了啊。 甲男安撫告訴人。 1分30秒〈16時10分17秒〉,被告舉起左手文件朝告訴人晃動,後雙手往後一擺,於1分33秒〈16時10分20秒〉從畫面右側消失。 4、1分34秒—2分17秒〈16時10分21秒—16時11分4秒〉: 告訴人:你去死一死你這樣恐嚇我,你恐嚇我,你廢氣 ...,跟你說不行...你不會太惡霸...。 甲 男:...。 告訴人:我跟他講不行,居然恐嚇我啊。 甲男安撫告訴人。 5、2分18秒—3分44秒〈16時11分5秒—16時12分31秒〉: 被 告:恐嚇你...。 告訴人:你拿那1支不是恐嚇我嗎? 2分21秒〈16時11分8秒〉,被告從畫面右側馬路出現。 被 告:妳先恐嚇我的,妳先恐嚇我的。 被告面向告訴人指著手上的文件。 告訴人:我跟你說啦,那不是我用的,你不要牽拖。 2分25秒〈16時11分13秒〉,被告從畫面右側馬路消失。 被 告:不是才奇怪。 告訴人:你不要牽拖,你...忍不住對嘛。 甲男安撫告訴人。 被 告:你不曾倒過垃圾嗎?幹你娘! 甲 男:用講的就好了。 告訴人:我跟他講了,你聽不懂。 被 告:你不曾倒過垃圾? 告訴人:倒垃圾怎樣?我不是在跟你講垃圾,我是跟你說車子發動那麼久,你車子發動那麼久。 被 告:...會怎麼樣? 告訴人:我不是跟你講垃圾,我是跟你講車子發動那麼 久。 2分52秒〈16時11分39秒〉,被告從畫面右側馬路出現,撿拾路面的垃圾。 告訴人:發動整個...忍得住嗎...這麼多。 被 告:馬路上那麼多臺,妳去講啊。 3分3秒〈16時11分50秒〉,被告撿完垃圾後走回畫面右側消失。 告訴人:發動那麼久。 被 告:...。 告訴人:那是你的事情 被 告:多謝你的提單...罰單,多謝。 3分17秒〈16時12分5秒〉, 告訴人:你譙我,我告訴你你譙我,譙我沒錯啦。 被 告:我譙妳甚麼? 告訴人:講話要有品啦...。 被 告:...。 告訴人:...你譙我。 3分29秒〈16時12分17秒〉,從畫面下方騎樓出現另一名男子(下稱乙男),對著告訴人、甲男指著鏡頭。 被 告:譙的很清楚。 告訴人:譙的很清楚,我跟你說都有錄到啦。 3分36秒〈16時12分23秒〉,乙男、告訴人、甲男陸續從畫面下方騎樓消失。 3分41秒〈16時12分29秒〉,被告從畫面右側馬路出現。 被 告:多謝妳的提單,多謝妳的罰單,謝謝。 3分44秒〈16時12分31秒〉,被告從畫面右側馬路消失。 6、3分45秒—4分50秒〈16時12分32秒—16時13分38秒〉: 告訴人:你譙我,我跟你講過...人家都隨便你人家都沒 有跟你講。你剛才恐嚇我,要打我。 3分50秒〈16時12分38秒〉,甲男從畫面下方騎樓出現, 走至騎樓外撿拾路面垃圾。 被 告:我有打到你嗎? 3分58秒〈16時12分46秒〉,告訴人從畫面下方騎樓出現。 告訴人:不然你剛才拿那支不是要恐嚇我嗎? 被 告:我有打到你嗎? 告訴人:剛剛的情形都有錄到啦,我跟你說啦。 被 告:我要接東西啦。 甲男安撫告訴人。 4分3秒〈16時12分50秒〉,告訴人、甲男陸續從畫面下方騎樓消失。 告訴人:你...就不對我跟你說...你這樣不行。 4分10秒〈16時12分58秒〉,告訴人、甲男陸續從畫面下方騎樓出現。告訴人走至騎樓右側整理盆栽。 4分17秒〈16時13分5秒〉, 被 告:...幹! 告訴人:...整個小時,你不會覺得發動很久嗎? 被 告:我要修理車子啦。 告訴人:修理車子...,修理車子。 被 告:...。 告訴人:...。 被 告:...多謝你啦。 告訴人: ...,整條路...。 被 告:多謝你啦,罰單。 告訴人:你譙我啦,我跟你說,你譙我啦,我有錄到啦!我跟你講你罵我啦,你譙我三字經啦。 被 告:你也譙我! 告訴人:你還說叫我去死啦,我跟你講我都有錄到。 7、4分51秒—5分24秒〈16時13分39秒—16時14分12秒〉: 被 告:你也叫我去死。 告訴人:我才沒有,我沒有像你那麼沒品。 被 告:你證據拿出來啊。 告訴人:沒關係啊...你證據拿出來啊,如果我有罵你, 你證據拿出來啊,我是說你廢氣發動那麼久啊。 空氣不好,製造空氣污染。整條路都是你的臭 味。...沒品,...你很可惡,沒人像你這麼可 惡。 8、5分25秒—7分7秒〈16時14分13秒—16時15分55秒〉: 告訴人從畫面下方騎樓消失,隨即又返回騎樓走至騎樓右側整理盆栽。 告訴人:真的很可惡,整條路弄的臭臭的。修理車修理 車是他的事情啊修理車。...整個壞氣都是空氣 汙染,...都是廢氣。...來罰幾千的我跟你 講。 乙 男:它有錄到啦。 告訴人:錄到沒關係啦。 6分5秒〈16時14分52秒〉,告訴人、乙男陸續從畫面下方騎樓消失。 6分56秒〈16時15分44秒〉,甲男從畫面下方騎樓消失。 7分7秒〈16時15分55秒〉註:引自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告訴人即原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