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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良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優利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220,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3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