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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39號上 訴 人 陳秋雄

陳裕柱陳志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業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82號裁定核定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附表:

上訴人 核定價額 第二審裁判費陳秋雄 854,700元 17,070元陳裕柱 854,700元 17,070元陳志明 858,400元 17,070元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