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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郭東奕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 理人 陳璽仲律師被 告 林佳秀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