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10號原 告 江貴雄
陳招容被 告 賴韋銓當事人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另案調解筆錄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暨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原告起訴狀亦記載被告住所在嘉義市且未釋明本院有何具有管轄權之事由,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