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16號原 告 陳瑤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湯鳴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但上訴人部分勝訴,其請求將原判決全部廢棄,已有未合。且上訴人為原告,請求廢棄後應表明對其給付,其聲明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亦屬顯然有誤。故上級審無從依其聲明為審判,堪認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請求酌定系爭房屋之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9,248元,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735號裁定以10年之總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09,760元(9,248×12×10=1,109,760),第一審判決酌定租金為每月2,097元,故此部分敗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58,120元(【9,248-2,097】×12×10=858,120),另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404,138元,經第一審判決判准132,063元,此部分敗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2,075元(404,138-132,063=272,075),則上訴人敗訴金額總計1,130,195元(858,120+272,075=1,130,195),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30,195元,應徵裁判費22,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上所述正確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