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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16號原 告 陳瑤真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湯鳴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原起訴請求:㈠酌定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每月租金為9,248元。㈡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實際面積待地政機關複丈後補陳,下稱系爭建物),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9,248元地租予原告(本院卷第11、13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09,760元(計算式:9,248×12×10=1,109,7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本院卷第43至46頁),原告並於113年8月16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989元(本院卷第63頁)。惟經本院定期於114年2月5日會同兩造及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施行勘驗測量,因系爭建物後側與鄰房距離太近,測量儀器無法進及周圍建物密集,難以準確測量位置及面積而未果(本院卷第159、161頁)。原告乃於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將第㈡項聲明「系爭建物(實際面積地政機關複丈後補陳)」部分,更正為「系爭建物(實際面積依房屋稅單為準)」,其餘不變外,再追加第㈢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4,138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91至292頁)。是因原告上開追加第㈢項,係於114年1月1日以後追加請求,應依新法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不足之追加部分裁判費5,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