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寶翰被上訴人即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286元【計算式:(676.63㎡×310元/㎡)+8,531元=218,2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