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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逢甲仕康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進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永耀、游雅媛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