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56號原 告 何菊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被 告 張繼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5萬173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95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亦有明定。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

二、原告請求:㈠被告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路○段000○00巷0號建物後方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約2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41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按月給付原告2629元等語。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占用之系爭土地交易現值,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公示資料,認定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0萬7504元(詳見附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共約為25平方公尺,合計為518萬7600元(25×207504=0000000);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16萬4130元(自起訴日即113年9月3日起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35萬1730元【計算式:0000000+16413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0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4562元外,尚應補繳2萬950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件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公示資料,與系爭房屋鄰近地點、相同用途(住家)、相似屋齡(40年以上)、相同建物型態(透天厝)之房地,於112年11月間、112年7月、112年11月間交易價格分別為2000萬元(111.08㎡)、3990萬元(201.55㎡)、4380萬元(187.12㎡),參考上開交易價格認定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0萬7504元【(2000萬+3990萬+4380萬)÷(111.08㎡+201.55㎡+187.12㎡)≒207504,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