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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継彰被上訴人即原 告 何菊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2556號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953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又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當事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之計算,在一般訴之合併既係合併計算,則本訴與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自應依同一原則合併計算。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本訴部分: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㈡反訴部分:⒈原判決廢棄。⒉確認反訴上訴人就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所示部分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反訴被上訴人應容忍反訴上訴人向地政機關辦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是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㈠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9,780元【主文第1項,計算式:13.83㎡×207504元/㎡(交易價額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及45,398元(主文第2、3項,計算式詳如原判決附表)。㈡反訴上訴利益為135,423元(本院卷第165頁)。準此,上訴利益合計為3,050,601元(計算式:2,869,780+45,398+135,423=3,050,60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53元。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