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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世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江世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