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世偉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