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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2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楊涵鈺被 告 唐振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12日宣判,茲因原告陳報之被告居所地址有誤,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