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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34號原 告 張國華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陳欣彤律師蔡慧玲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李宣佑律師被 告 文珍院藝品店即黃陳妍廷

黃瑞萌陳姿伊即陳淑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楊子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55號、第156號偵查卷宗,如有必要請來閱卷,並請於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