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34號上 訴 人 黃瑞萌被 上 訴人 張國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9萬8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萬5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