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6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39號原 告 林憲聰

謝淑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複 代理人 李昀丞律師被 告 陳家賢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憲聰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淑琴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69頁),核屬補充及更正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5月25日至同年11月5日間,以臉書「陳家賢」之帳號,接續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貼文(下稱係爭貼文),以捏造之事實影射原告包庇或教唆訴外人即原告之女林亞芯偷竊支票,並以丟臉、教育失敗、騙、梧棲之恥等負面評價貶損原告之人格,被告以系爭貼文侵害原告名譽權,致原告受有莫大精神損失,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傳播所捏造「原告一家聯合騙錢不還」之不實資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憲聰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淑琴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傳播被告所捏造之「原告一家聯合騙錢不還」之不實資訊;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乃係因林亞芯侵占並偽造公司支票及浮報或挪用公司款項之行為,因而張貼貼文以抒發不滿情緒,而未有指摘「原告一家」偷竊支票之言詞,自未妨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以本件事實向被告提起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36970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林亞芯前有以原告林憲聰名義借款,且原告為林亞芯之父母,故被告委請原告協助處理,然原告竟否認林亞芯有前開行為,更對外散佈被告與民間借貸業者共同偽造支票照片,意圖詐取原告款項等語,又委由被告親戚要求被告不要追究林亞芯前開行為,而無視被告之公司所受損害,隨後封鎖被告,致兩造無法私下溝通協調,被告因而向林亞芯提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並張貼系爭貼文;系爭貼文內容既無對原告名譽、評價造成貶損之用語,自不得依原告片面之主觀感受認定其名譽權受損,且被告貼文內容與事實相符,並非空言謾罵,原告見聞後縱有不滿,被告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有以臉書「陳家賢」之帳號張貼如附表所示貼

文等情,為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196頁),並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應堪信實。

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而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謗誹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茲查:

⒈自如附表所示貼文以觀,被告數次提及原告之女林亞芯偷公

司支票、出來騙錢、借錢就是要還錢、侵占公款等語,可知被告張貼該些貼文之目的乃係不滿於林亞芯偷竊票據、侵占公司款項、未依約清償借款之情事;而原告就被告與林亞芯間有金錢債務糾紛乙事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96頁),綜以被告業已以公司名義對林亞芯提出侵占等告訴,有被告於貼文所張貼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票(本院卷第27頁)及臺灣臺北地方地方檢察署通知(本院卷第259頁)可稽,堪認被告發表系爭貼文以表述原告之女林亞芯有前開涉及刑事罪嫌行為,當非毫無根據,憑空杜撰。

⒉再者,被告固於如附表所示貼文中指稱原告應教育其女林亞

芯借錢要還錢、原告教育失敗、不應讓其女林亞芯出來騙錢、原告讓其女林亞芯出來騙錢再提告以賺錢等語,然父母對於成年之子女,雖無如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規定有教養之義務,惟原告既為林亞芯之父母,自仍應善盡為人父母教育之責;佐以原告自承原告林憲聰曾於被告發布貼文前約1、2個月時接獲被告來電告以林亞芯有在外積欠債務之事,原告林憲聰因無意介入林亞芯之事務,故將被告之電話、LINE等連絡管道均予以封鎖之情(本院卷第213頁),可知原告確實無意理會林亞芯對外之債務關係,是被告以原告未盡父母教育之責為由,以前開貼文傳述林亞芯所為偷竊票據、侵占公司款項、未依約清償借款之行為係原告未教育、教育失敗或容任所致,尚難認係無所本之惡意指摘。

⒊此外,原告前以被告於113年5月25日至同年6月24日間張貼貼

文之行為,對被告提出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告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本院卷第121至123頁),是被告基於林亞芯有前開涉及刑事罪嫌之行為,且係肇因於原告未盡教育之責等主觀認定,又因遭原告提起告訴而有所不滿,因而繼續張貼如附表標號3至7所示貼文以為評論,亦難認係出於惡意所為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被告係故意貶損原告之社會名譽或人格,亦即,縱被告使用梧棲之恥、丟臉等詞足令人產生負面觀感,或使原告感到不快或難堪,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不能認為已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㈢從而,被告本於與林亞芯間之金錢債務糾紛,且原告為林亞

芯之父母,另遭原告提告涉犯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嫌之事實為基礎,張貼系爭貼文以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尚難認侵害原告名譽權,是原告主張其名譽之人格權受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不得再以任何任何方式,向第三人傳播所捏造「原告一家聯合騙錢不還」之不實資訊,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憲聰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淑琴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傳播被告所捏造之「原告一家聯合騙錢不還」之不實資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附表:

編號 日期 貼文內容 備註 1 113年5月25日 我能忍我一定忍,但一切交給司法去調查、你爸爸是青海電機董事長我沒有在怕,你就把錢還給我們公司就好了不是很簡單嗎我已經報案了,幹嘛偷支票現現在才要來談判。 #林董妳女兒錯了還要談條件一切交給司法不要在找我老婆可以嗎。 #林董我貼給看你的證據。 #我的律師一定告到底。 #不要在找人來找我了這樣只是讓你聰哥更沒有面子了。 #很多朋友都拜託我找你要錢我沒找過你吧。 #最後就把你女兒偷竊我們公司支票還我們公司可以嗎。我們已經辦案了 原證一(本院卷第21頁) 2 113年6月11日 我已經說我不想Po了你還要挑戰我嗎,一定要我公開我就只能開了,林憲聰謝淑琴不要讓你的小孩出來騙錢,你們兩個還假裝沒事、假裝梧棲聖人丟臉,你不敢面對嗎。然道是你老婆被騙錢你叫你女兒出來騙別人的錢嗎。 #出來面對不要在躲了生意在做事非你不懂嗎。 原證一(本院卷第23頁) 3 113年8月3日 做一個爸爸真的好辛苦,下飛機回到台灣已經11點了,回到家還要去認識兒子的老闆結果才知道也是如此而已,什麼兄弟我覺得我才是兄弟。做對的事情還要找別人說話嗎。因為我就是要保護我的家人而以。 我只是一個單純的生意人,不要給我貼標籤。我不是兄弟人。不要因為你的不關心認定別人都是在騙你,你認定你很有錢嗎。 #林董我不要錢就是要一個真相法律判定下來就知道輸贏了。你敢說我在騙錢,你知道真相以後你會哭的。 #彰化青海電機林線蔥董事長還有謝熟勤懂事長夫人前天已經那麼多人去你們家門口討債了你們還不懂嗎。你們幹嘛躲,你們真的很沒有資格做一個典範不敢教育小孩借錢就是要還錢嗎,你們有錢結果教育還這麼失敗。不要讓我回到台灣就要發言、我看不起你們夫妻因為你有錢是你的事別人借他錢的就是活該的嗎。 #真的丟臉 #你們的教育真的失敗 #我會把你們的小孩做的事情po出來的 #交給檢方去處理了。竊取公司支票去跟外面錢莊借錢還說是在幫我們,應該說在當你林線蔥吧。 #你們在繼續愛面子在繼續做梧棲做優良廠商好像是典範,記住我不會談和解的我不要錢我要是一個真相就是要你的小孩去接受法律制裁被關。騙我們公司的錢林董你做生意也是在騙的嗎。 #竊取有價證卷支票10張 #侵占公款252萬 #人性本善 #青海電機林X聰董事長 原證二(本院卷第25至27頁) 4 113年9月10日至11日 我現在才知道、生意做越大,騙越大。台中梧棲的朋友、做電風扇的林董事長跟謝董女士的都一樣。我真心告訴真心的朋友。他們賺到錢的方式就讓小孩出來騙錢在告對方、我等著跟你法院跟你對質,你告我2次了對吧,林憲蔥換我出手了,我會把證據給你看的,你不用找我大舅樹哥了,不要破壞我們的關係了。我會把你老婆的事情給檢調看,都沒有自己反省問題在哪裡,你還在怪別人什麼,好好的告我我一定等你。 原證三(本院卷第71頁) 5 113年9月10日至11日 青海賣假貨的林董你好,今天我媽媽貼給我看兒子你被告了。感謝你、想一直告我的心態,我知道你都在乎我的FB一直在找證據。林顯聰董事長,你第一次告我、我獲得不起訴了你不放棄嗎,。天啊你們還敢提告,我們就讓法律判定。我可以出手了吧。你為什麼不認真去想事實是什麼,你女兒騙那麼多錢你、你老婆被詐騙集團騙錢你們為什麼不敢報警。因為你們洗了多少錢,要我把證據提出來嗎要我明天公告。你們還敢告我,你們去找我大舅幹嘛、不要為難我舅舅、直球面對就好了啊。丟臉、聽清楚你要我陪你玩我一定陪你 #林宗毅告訴你一句話不要穿別人的破鞋你認為跟我老婆說什麼我就會出事嗎告訴你只是讓你更丟臉而以。 原證三(本院卷第73頁) 6 113年10月25日 這世界上什麼人最厲害,不是辛苦工作的人最厲害、人證、物證都有了還可以自導自演的人。半年後我們送他進去關就知道什麼叫真相了。爸媽疼小孩是天經地義,但如果為了面子結果是什麼你應該知道的。台中梧棲電風扇大哥你是我長輩、你應該很清楚的你事業做這麼大、結果你不懂的去找真相。我算有良心了半年前就告訴你了、真的你的家人偷竊有價證卷會出事的你不相信。結果現在債主找上門了你頭很痛了吧。欠錢還錢很難嗎、有本事借錢還錢很難嗎、現在那麼多人去你家按喇叭找你要錢找到你家了心情不好受吧。你還要說跟你沒關係嗎。永於面對現實吧不要我跟你說實情你就找你老婆謝女士去告我,結果他的事情都不敢報警,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了永於面對事情才是一個真男人。如果他說的算就叫你老婆去當司法院長就好了啊。 #真誠 #面對現實 #面子不能當飯吃 原證四(本院卷第77頁) 7 113年11月5日 謝謝台中梧棲電器大亨林董的提告我昨天也到台中地方法院出庭了,我也把所有證據都提供給法官看了。我們不需要在爭辯誰對誰錯一切交給法律去處理,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我不是被嚇唬大的,記住一句話不要錯還要先咬人,欠錢不還、還提告我妨害自由,請問你一下我何時跟你有交集了妨害你什麼自由了。最後我要問一下偉大的謝輸勤董事長夫人我想問你3年前妳被騙錢為什麼不敢報警、被騙那麼多錢可以就算了,你的錢有什麼問題嗎,別人打一通電話給你妳就趕快匯錢出去你是幼稚園的小朋友嗎,結果我發文妳就趕快叫律師提告我、錢乾淨為什麼不能放在自己戶頭要放在妳姐妹戶頭,我就是不服輸、也不怕事的人、你要玩我奉陪到底、妳家有錢是妳的福份,但不要去佔別人便宜,我賺的是辛苦錢妳能懂嗎、我先公開一個台北法院的公文給妳看,妳不要告訴我這個人你跟蔥歌不認識歐。後面還有證據我慢慢的po文給你們夫妻看。勇於面對事實才是對的、愛面子只是會讓你一輩子丟臉。 #梧棲之恥 原證五(本院卷第79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