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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景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時明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819,63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負擔88%,餘由原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73,213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819,638元為原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被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反訴原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10,000元。

七、反訴原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其餘之反訴駁回。

八、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負擔1%,餘由反訴原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九、本判決第六項得假執行,但如反訴被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0,000元為反訴原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反訴原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此觀同法第260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此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均為兩造於民國109年3月9日簽立水電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所生紛爭,原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俊育公司)主張已完成履行系爭合約,被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景匠公司)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未給付,依系爭合約第23條約定,請求景匠公司給付工程款。景匠公司於訴訟繫屬中本於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反訴,請求俊育公司給付逾期違約金及系爭工程瑕疵所生損害賠償等,足見本訴與反訴法律關係所發生之原因,均與系爭承攬合約相關,堪認本、反訴間之攻擊、防禦方法有相牽連之關係,且證據資料共通,又非專屬他法院管轄,並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依據前揭說明,景匠公司提起反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本訴部分:

一、俊育公司主張:㈠兩造簽立系爭合約,約定俊育公司承攬景匠景匠公司之雲林

縣○○鄉○○段0000地號透天集合住宅工程(下稱住宅工程)之水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單價每坪新臺幣(下同)6,800元,計856.8坪。惟俊育公司已就如附表一所示工程開立發票向景匠公司請款計923,352元,景匠公司迄未給付工程款,另有附表二所示工項保留款計585,571元未給付,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6已經確定並已屆期計923,352元。景匠公司業將住宅交付訴外人即買主使用,俊育公司已全部完工。

爰依系爭合約第23條約定,請求景匠公司給付工程款。

㈡景匠公司雖抗辯原告施工有瑕疵,然景匠公司將住宅工程交

屋予訴外人,應視為已受領系爭工程工作物,不得拒絕給付承攬報酬,縱工作物有瑕疵,僅能依民法第498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請求修補、解約、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況景匠公司至少於住宅工程交付予業主時,即知悉瑕疵存在,瑕疵請求應逾除斥期間,即自俊育公司承攬系爭工程起,景匠公司均有掌控,性質毋庸交付,瑕疵發現應於工作完成力算,依景匠公司實價登錄所提供資訊,住宅工程於110年12月完工,至遲於112年12月前應提出瑕疵,逾期不得主張。

另對景匠公司抗辯之陳述:

⒈俊育公司所承攬弱電配管工程範圍係負責配管,只拉尼龍線

確認有無通,內部的線不在承攬範圍,並已全數完工,景匠公司辯稱未完工部分非承攬範圍,縱屬承攬範圍,亦未訂明完工日期。至「外電各戶連接箱電線太長未改善」部分,因外電連接箱為台電公司負責施工,非俊育公司施作範圍。

⒉俊育公司受景匠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時明及系爭工程工地主任

指示施作廚房管線配管,並經工地主任確認無誤簽收,自無移位可言,且因無配管錯誤,並無逾期違約。

⒊景匠公司提供照片上電線尚未連接接戶箱屬電源側之電線,

屬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產權,依台電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第6條規定,由台電公司負責之工程,非俊育公司承攬範圍,縱屬承攬範圍,亦未明訂期限而未逾期。

⒋俊育公司已完成包含附表一編號4「B5追加(排水)工程」(

原證7,本院卷第313至315頁))、編號5「A1、B2增設孝親房屋開關插座更改」之全部附表一所示承攬工作,景匠公司負有給付承攬報酬義務,縱系爭工程存有瑕疵,因景匠公司迄未給付,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絕修補瑕疵。

⒌兩造固未會同現場驗屋,惟景匠公司發現問題有寫單子予俊

育公司,俊育公司即去修繕,俊育公司對修繕過的住戶大都會同去看。分述如下:

⑴俊育公司曾修繕「A1住戶1樓後露台排水不良」,亦有A1住戶簽收單(原證6,本院卷第311頁)。

⑵「A3住戶衛浴設備施作不良、漏水」部分,未獲景匠公司通

知,俊育公司未不知道有何問題。且當時住戶要將排水管埋至隔壁,因隔壁亦為景匠公司土地,當時有詢問景匠公司的李先生,獲其稱可施作,俊育公司始為施作。

⑶「A6住戶馬桶組裝不良,改進後造成堵塞有臭味」部分,A6

住戶稱蓮蓬頭問題,俊育公司有去修繕,惟A6住戶未稱馬桶有臭味,況有異味不代表馬桶不通,可能為水泥未弄好,再修補一下即可。

⑷「未依圖面埋設管線路,致每戶4樓前後方露台排水管少接4

支排水管」部分,係因住宅工程興建前,工地主任稱景匠公司負責人有講排水本來是4個,只做2個即可,俊育公司確實有做好2個排水管連至頂樓排水管,以後貼地磚比較好施作,目前廚房管線完工圖面與規劃圖面不同,係景匠公司要求改管線,屬於追加工程,俊育公司提出報價單,景匠公司亦有簽名。

⑸「浴室磁磚損壞」部分,景匠公司應舉證證明俊育公司施工

損壞浴室磁磚事實。且因磁磚都是石英磚,如磁磚下面水泥未鋪好,在磁磚上鑽孔或打洞或安裝東西可能就會破損,亦為工程上可能會發生的事,磁磚破了要由業主修補,非承包之俊育公司負責修補。

⒍浴室風管工程非俊育公司承攬附表一編號2範圍內,俊育公司

另為報價(原證2,112年度中司調字第917號卷,下稱中司調卷,第35頁),並於111年9月施作完成。

㈢聲明:景匠公司應給付俊育公司923,3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景匠公司則以:俊育公司有多樣未依系爭合約本旨給付,或未完工,或未完成驗收,或有瑕疵,且俊育公司如附表一所示請求,均有如附表一被告抗辯欄所示缺失,經景匠公司通知施作仍未履行,俊育公司亦未依圖面埋設管路,未施作浴室排風管,系爭工程固仍有承攬報酬未給付,惟因系爭工程未完工、未驗收、瑕疵未修復,俊育公司亦未開立保固書及出具保固本票,自無由請求。詳細而言,俊育公司請求抽風機安裝工程80,955元部分,俊育公司雖稱為追加工程,實際上應屬原本承攬範圍,自無另行給付款項之理;衛浴設備安裝工程330,039元需先修繕瑕疵始能給付,並應扣除A3自找人修繕支出及A6未修繕部分;弱電屋外表箱工程因景匠公司另請人施作支出43,785元(本院卷第361頁)應予扣除;驗屋交屋款220,026元因未進行驗屋及交屋,請求無理由;15戶4樓前後方露台少接2支地排部分,經景匠公司另請他人施作,亦應扣除每戶8,000元(本院卷第363頁)計15戶共12萬元;廚房管線配管工程移位部分,經景匠公司另請他人施作,支付流理台管路移位施工支付62,084元(本院卷第372頁)、配管錯誤及增加廚櫃深度差價12,216元(本院卷第371頁),計74,300元,亦應予扣除等語。並聲明:俊育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景匠公司反訴主張:俊育公司未依系爭合約履行,亦未修繕構成遲延,致工程延滯,迄今未完成驗收,亦未開立保固書及出具保固本票,依系爭合約第22條約定,得請求詳如附表三之逾期違約賠償及因此增加費用之損失,扣除俊育公司未依圖面埋設管路及未施作浴室排風管計40,600元(本院卷第141頁),反訴請求俊育公司損害賠償。並聲明:俊育公司應給付景匠公司5,451,320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俊育公司則以:就景匠公司主张之瑕疵答辩如本诉部分,且景匠公司未依約給付工程款,爰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即無進行後續瑕疵修繕工程等語。並聲明:景匠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參、兩造經法院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其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437-439頁):

一、不爭執之事項:⒈兩造於109年3月9日就住宅工程之系爭工程簽立系爭合約。

⒉景匠公司就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透天集合住宅工程之房屋已於110年12月建築完成(本院卷第259、280頁)。

⒊景匠公司至遲於112年7月已將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透天集合住宅工程房屋全部交付其他訴外人。

⒋景匠公司未給付附表一編號1「抽風機安裝工程」80,955元

(中司調卷第35頁、本院卷第141、348頁)⒌兩造未同去系爭工程現場驗屋,俊育公司未簽立保固書,亦

未開立保固票(本院卷349頁)⒍俊育公司依系爭合約約定之承攬範圍僅有配管,配線另外計價(本院卷第349頁)。

⒎俊育公司就15戶之每戶4樓前後方露台排水管僅施作2支地排

(本院卷第320、350頁)。⒏俊育公司並未施作15戶到總弱電箱之配管工程(本院卷第349頁)。

⒐俊育公司完成之廚房管線與規劃的圖面不同(本院卷第350

頁)。

二、爭執事項:㈠本訴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1抽風機安裝工程,是原契約範圍內或追加工程

?俊育公司得否另行請求給付?⒉附表一編號2衛浴設備安裝部分,是否有「A3住戶衛浴設備

施作不良、漏水」、「A6住戶馬桶組裝不良,改進後造成堵塞有臭味」之瑕疵?景匠公司主張瑕疵是否逾除斥期間?俊育公司得否請求給付此部分款項?⒊附表一編號3弱電屋外表箱配管部分,俊育公司未施作15戶

連接到屋外總表箱之工程,景匠公司主張瑕疵是否逾除斥期間?景匠公司主張扣除43,785元有無理由?俊育公司得否請求給付此部分款項?⒋附表一編號4、5部分,俊育公司是否已經施作完成?得否請

求此部分款項?⒌俊育公司請求附表一編號6驗收交屋款4%即220,026元,是否

有理由?⒍景匠公司抗辯15戶露台均少接2支地排為瑕疵,有無理由?

是否逾越除斥期間?請求扣除12萬元有無理由?⒎景匠公司抗辯廚房管路未依設計圖施作為瑕疵,有無理由?

是否逾越除斥期間?請求扣除74,300元有無理由?㈡反訴部分:

⒈俊育公司所指弱電配管工程未完工部分是否逾期完工?如是

,逾期天數如何計算?俊育公司以景匠公司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另主張時效抗辯,有無理由?景匠公司請求俊育公司給付697,401元違約金、43,785元另行施工費用有無理由?⒉廚房管線配管工程移位部分是否逾期完工?如是,逾期天數

如何計算?俊育公司以景匠公司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另主張時效抗辯,有無理由?景匠公司請求俊育公司給付3,211,715元違約金、74,300元另行施工及增加價差費用有無理由?⒊外電各戶連接箱電線太長未改善部分是否屬於系爭合約之承

攬範圍,如屬承攬範圍,是否逾期完工?如是,逾期天數如何計算?俊育公司以景匠公司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另主張時效抗辯,有無理由?景匠公司請求違約金1,284,686元、50,033元另行施工費用有無理由?⒋景匠公司主張15戶露台均少接2支地排,請求12萬元另行施

工費用,有無理由?⒌浴室磁磚損壞部分是否可歸責於俊育公司?如可,景匠公司

反訴請求維修費用1萬元,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合約,由原告承攬被告之系爭工程等情,據其提出水電工程合約書在卷為證(中司調卷第17至32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本訴部分: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及是否驗收合格,係不同之概念,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而已;又工作已完成,尚未驗收或驗收未合格,亦不能因此即謂工作未完成(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及89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參照)。另工程承攬關係中,瑕疵修補分為三個階段,意義各不相同,第一階段係施工中,基於品質管理程序所發見者。承攬人應依定作人之指示於合理期間內修補完成;第二階段係於竣工後,完工驗收階段,定作人所發見之瑕疵,於此階段,承攬人須完成瑕疵修補,方得完成驗收程序;第三階段之瑕疵則係保固或瑕疵擔保期間所發見之瑕疵,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之分界在於雙方是否完成「驗收」之程序,如工作有交付之需要時,併予交付予承攬人。倘定作人已占用工作物,並進而使用該工作物,應視為承攬人完成之工作部分已經完成驗收程序,而進入第三階段之瑕疵擔保範圍,承攬人就其完成並已交付使用之部分工程,得請求對待給付之報酬,否則一方面賦予定作人先行受領工作物之利益,另方面又允許定作人以工程品質有瑕疵,執以未完工或未完成驗收爭議,而拒絕給付報酬,自難謂公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承上說明,系爭工程包含在住宅工程中,而上開住宅已經在市場上交易,並記載住宅工程於110年12月建築完成乙節,有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截圖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59頁),應認系爭工程已交付景匠公司,则景匠公司不能再以俊育公司尚未完工或未曾驗收為由拒絕給付承攬報酬,至於景匠公司抗辯之各項施作瑕疵,僅為得否依法扣款之問題。

㈡就爭點所示各項目,本院分別認定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1抽風機安裝工程,是原契約範圍內或追加工程

?俊育公司得否另行請求給付?就此部分俊育公司提出報價單一張(見中司調卷第35頁),抽風機安裝工程之金額為80,955元,包含抽風機、風管及另件料、壁掛,其下方有名為「胡泰全」之人簽名,並標註「雙方對風管及另件料認知有不同,此工項待之後再議,其他工項無爭議」。而證人胡泰全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其為系爭工程之工地主任,上開報價單由其本人簽名,備註亦為其所寫,俊育公司認為這張報價單的工程不在原本承攬合約內,所以才出這張報價單,設計圖內原本就有風管之設計,所以這條路徑的管跟施工費應該是原本合約內的,但設計圖沒有風機,風機是合約裡面沒有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03-405頁),參以系爭工程之設計圖原本就有風管設計,有設計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頁),與證人胡泰全所述相符,則風管及另件料部分為系爭契約範圍,應包含在原本承攬報酬內,不得另行請求,風機及壁掛則屬追加工程,得另行請款。查上開報價單抽風機金額29,000元,壁掛金額7,500元,合計36,500元,含稅即為38,325元(36,500×1.05=38,325),此部分金額得向景匠公司請求,超過部分則無理由。

⒉附表一編號2衛浴設備安裝部分,是否有「A3住戶衛浴設備施

作不良、漏水」、「A6住戶馬桶組裝不良,改進後造成堵塞有臭味」之瑕疵?景匠公司主張瑕疵是否逾除斥期間?俊育公司得否請求給付此部分款項?景匠公司抗辯衛浴設備安裝工程中之A3、A6有瑕疵部分,依景匠公司所提LINE對話記錄,其曾向表示A3住戶浴室蓮蓬頭安裝不良(見本院卷第99頁),另A6部分景匠公司提出照片(見本院卷第101-103頁),惟景匠公司並未證明其因此而支出何種修繕費用,自無扣款之問題。俊育公司得請求此部分全部款項330,039元。

⒊附表一編號3弱電屋外表箱配管部分,俊育公司未施作15戶連

接到屋外總表箱之工程,景匠公司主張瑕疵是否逾除斥期間?景匠公司主張扣除43,785元有無理由?俊育公司得否請求給付此部分款項?景匠公司於110年9月3日以LINE通知俊育公司施作各戶通往總表箱管線部分,俊育公司隨即回覆要等營造施工把前庭院地坪鋼筋地網施工完成,本公司再施工,以免管路被弄破還要修補等語(本院卷第41至45頁),然景匠公司旋於110年9月16日即另尋新順水電工程行施作此部分工程,有報價單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7頁),可見當時進行施工並無困難,俊育公司拒絕施作並無理由。俊育公司雖另為時效抗辯,然本件兩造並未進行驗收結算,依前開說明,實務上為避免定作人已經占有使用標的物卻又以施工瑕疵為由拒絕給付款項,乃允許承攬人就其完成並已交付使用之部分工程,得請求對待給付之報酬,但各戶通往總表箱配管部分部分俊育公司完全沒有施作,俊育公司還要另尋其他廠商施作,自不能認為「完成並已交付使用」,故就景匠公司另找人支出之工程款43,785元應自俊育公司得請求之報酬扣除,則此部分275,033元,扣除後俊育公司得請求231,248元(275,033-43,785=231,248)。

⒋附表一編號4、5部分,俊育公司是否已經施作完成?得否請

求此部分款項?附表一編號4部分,俊育公司雖提出照片(見本院卷第313、315頁),但此照片看不出是在何處拍攝,也看不出是哪種管路,且景匠公司另抗辯俊育公司自B6拉一管線至B5,未真正施作B5排水,係利用B6排水,自不能請求等語,尚不能證明俊育公司業已施作完成。附表一編號5部分,除了俊育公司自行製作之請款明細,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亦無從證明俊育公司業已施作完成。依上開說明,此2部分不能請求。

⒌俊育公司請求附表一編號6驗收交屋款4%即220,026元,是否

有理由?依前揭說明,系爭工程既然已經由景匠公司占有使用,應視為承攬人完成之工作部分已經完成驗收程序,則俊育公司自得請求此部分款項220,026元。

⒍景匠公司抗辯15戶露台均少接2支地排為瑕疵,有無理由?是

否逾越除斥期間?請求扣除12萬元有無理由?俊育公司自承15戶露台均少接2支地排,惟抗辯係依工地主任指示施作(本院卷第350頁),然證人胡泰全證稱:設計圖上就是要做4支排水,其並未親自去向俊育公司說要變更,俊育公司是否有自己去問景匠公司其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408頁)。且設計圖確實顯示要做4支排水,有設計圖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27頁),與證人胡泰全所述相符,衡情證人胡泰全或景匠公司亦不可能隨意更改設計圖叫俊育公司少做,故此部分應屬瑕疵。惟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2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為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95條第1項所明定。又,定作人行使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之權利,屬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完全給付)之性質,應適用同法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催告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人補正而未為給付後,承攬人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定作人此時始得謂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判決要旨參照)。即定作人主張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之瑕疵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及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先定期催告承攬人改善瑕疵方可。惟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景匠公司未能舉證曾催告俊育公司而未補正改善給付之有利事實,依前揭法條規定,景匠公司不得請求減少報酬。

⒎景匠公司抗辯廚房管路未依設計圖施作為瑕疵,有無理由?

是否逾越除斥期間?請求扣除74,300元有無理由?關於此部分,證人胡泰全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證稱:原先設計圖上瓦斯爐跟洗菜槽的位置有一點不適合使用,當時建設公司說直接把洗菜槽跟瓦斯爐對調,設計圖上瓦斯爐上面對應著一個插座開關,對調時當然插座也要跟著對調,俊育公司是專業的,這本來就是搭配的東西,不是景匠公司說了才做。且其在施工之前有寫書面給俊育公司,就有寫說專插的位置要跟著動等語(見本院卷第409-410頁),且胡泰全所寫的書面上確實有記載「專插位置跟著設備移位調整」(見本院卷第393頁),則俊育公司沒有移動專用插座位置,確屬施工瑕疵。然依景匠公司所提LINE對話記錄,其於111年4月9日即已催告俊育公司修改此部分瑕疵,至少在該時已經知悉此一瑕疵存在,然其直至本件訴訟中方主張瑕疵扣款,早已逾越民法第514條第1項所定除斥期間,故景匠公司請求扣款並無理由。

㈢綜上所述,俊育公司得請求之款項為819,638元(38,325+330

,039+231,248+220,026=819,638)。又上開款項本應依系爭契約約定時程給付,俊育公司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8日(送達證書附在中司調卷第47頁,送達證書上雖僅記載調解通知書,但依中司調卷第5頁訴訟文書發送一覽表可知有同時送達起訴狀繕本)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俊育公司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㈣本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

行,就俊育公司勝訴部分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俊育公司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反訴部分:㈠俊育公司所指弱電配管工程未完工部分是否逾期完工?如是

,逾期天數如何計算?俊育公司以景匠公司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另主張時效抗辯,有無理由?景匠公司請求俊育公司給付697,401元違約金、43,785元另行施工費用有無理由?查俊育公司並未施作15戶連接到總表箱之配管部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景匠公司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即系爭合約第22條逾期損失第1項約定:「乙方(即俊育公司)倘不依照合約規定完工期限內完工,應按逾期之日數,每逾壹日罰款千分之三,甲方(即景匠公司)得在乙方未領工程款、保留款、及履約保證金內扣抵,如有不足,得向乙方及其保證人追繳之。」,故有無逾期需依照系爭合約約定之完工期限。俊育公司雖提出預定進度表(見本院卷第445-463頁),且表示該預定進度表即為系爭合約第8條第3項所稱施工進度表(見本院卷第441頁),但系爭合約第8條第3項係約定「乙方應檢附詳細施工進度表,經甲方核可後,作為合約附件」,故依合約該進度表應由俊育公司製作提供給景匠公司,但俊育公司表示該文件為景匠公司自行製作,並非俊育公司提供等語(見本院卷第493-494頁),衡以景匠公司於書狀中記載該進度表為景匠公司提供給俊育公司(見本院卷第443頁),則該進度表是否即為系爭合約第8條第3項所稱之詳細施工進度表,尚有未明,且原告所提系爭合約(中司調卷第17-34頁)也沒有此一附件,景匠公司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開預定進度表即為兩造約定之完工期限,是景匠公司並未證明系爭工程完工期限為何,其主張俊育公司施工逾期應給付違約金,自無理由。至43,785元另行施工費用,本院已於俊育公司請求中扣除,自不能另行請求給付。

㈡廚房管線配管工程移位部分是否逾期完工?如是,逾期天數

如何計算?俊育公司以景匠公司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另主張時效抗辯,有無理由?景匠公司請求俊育公司給付3,211,715元違約金、74,300元另行施工及增加價差費用有無理由?廚房管線配管工程部分俊育公司施作確有瑕疵,已如前述,然景匠公司未能證明應完工日期為何,其主張俊育公司施工遲延應給付違約金,並無理由,74,300元另行施工及增加價差費用部分已經逾越除斥期間而不能請求,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景匠公司此部分請求均無理由。

㈢外電各戶連接箱電線太長未改善部分是否屬於系爭合約之承

攬範圍,如屬承攬範圍,是否逾期完工?如是,逾期天數如何計算?俊育公司以景匠公司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另主張時效抗辯,有無理由?景匠公司請求違約金1,284,686元、50,033元另行施工費用有無理由?景匠公司表示外電部分委託俊育公司去申請,一般來說俊育公司於台電公司施作外電時要派人來看,讓接電時所剩電線長度可以塞入原告原本做好的接線盒內等語(本院卷第321頁),且原告所提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第六條載明分界點以上電源側設備由台電負責施工維護(見本院卷第222頁),依景匠公司上開陳述該太長的電線是接電以後才出現,應該是台電施工時接上的電線,屬台電公司施工範圍,非為系爭工程範圍,系爭合約復無俊育公司需於外電施工時派員到場相關約定,景匠公司亦未提出俊育公司負有需於台電公司施工時派員到場之義務,其請求此部分逾期違約金及增加費用,難謂有據。

㈣景匠公司主張15戶露台均少接2支地排,請求12萬元另行施工

費用,有無理由?此部分屬施工瑕疵,惟景匠公司未能舉證曾催告俊育公司而未補正改善給付之有利事實,均經本院認定如前,景匠公司不得依民法第493條請求修補費用請求。

㈤浴室磁磚損壞部分是否可歸責於俊育公司?如可,景匠公司

反訴請求維修費用1萬元,有無理由?就此部分俊育公司辯稱:在磁磚上鑽洞導致磁磚破裂本來就是工程上有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工地磁磚破了,業主就要修補破損等語(本院卷第305頁),是俊育公司並不爭執上開磁磚損壞是由其鑽洞所導致,且在磁磚上鑽洞施工所在多有,也不見得常常會破裂,俊育公司抗辯不可歸責,並無理由。且俊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兩造就磁磚破裂由業主即景匠公司負責修補之特別約定或工程慣例,俊育公司既有上開自認施工致磁磚破裂乙節,景匠公司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見本院卷第320頁),請求俊育公司給付此部分磁磚維修費1萬元(本院卷第143頁),即為有據。

㈥綜上所述,景匠公司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俊育公司給付10,

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據,不應准許。

㈦反訴部分所命俊育公司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暨依俊育公司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反訴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附表一:俊育公司開立發票明細(新臺幣:元)編號 工程名稱 請款金額 (未稅) 被告抗辯 1 抽風機安裝工程 80,955 俊育公司有施作,尚未給付,惟在系爭合約範圍內,未新增工程,俊育公司本應按圖施作,卻重覆請求再給付無理由。 (本院卷第28、324、333至339、347至348、355頁) 2 衛浴設備安裝工程6% 330,039 非追加工程,依系爭合約應給付,與廚房配管錯誤無關,但衛浴設備安裝有瑕疵,應先修繕始能給付: ⒈「A3住戶衛浴設備施作不良、漏水」,經A3住戶自行找人修繕。 ⒉「A6住戶馬桶組裝不良,改進後造成堵塞有臭味」,尚未修繕。 (本院卷第348頁) 3 弱電屋外表箱配管工程5% 275,033 15戶配管至屋外總弱電箱管線僅及配管,配線另計,但俊育公司未施作,而未完工,於110年9月3日通知俊育公司進場施作,並否認工地主任有說不要做,景匠公司另請人施作支出43,785元,應予扣除。 (本院卷第302、321、348、349頁) 4 B5追加(排水)工程 5,486 自B6拉一管線至B5,未真正施作B5排水,係利用B6排水,自不能請求。 (本院卷第303頁) 5 A1、B2增設孝親房屋開關插座更改 11,813 未施作,住戶已找他人施作,尚未反訴請求。 (本院卷第303頁) 6 驗收交屋款4% 220,026 未完工,兩造未現場確認驗屋,後續亦未提供保固(未開保固書及保固票)。 (本院卷第303、349頁) 合計 923,352附表二:保留款明細(新臺幣:元)編號 工程名稱 保留款金額 被告抗辯 1 1樓地坪保留款10% 73,342 俊育公司未簽立保固書及開立保固票,亦未提供保固。 (本院卷第303、349頁) 2 1樓頂保留款10% 46,566 3 2樓頂保留款10% 46,566 4 3樓頂保留款10% 46,566 5 4樓頂天花板保留款10% 23,283 6 給排水測試保留款10% 23,283 7 電源線拉線完成保留款10% 58,208 8 開關箱內配置完成保留款10% 34,925 9 開關插座配置完成保留款10% 34,925 10 水塔馬達安裝完成4% 23,283 11 屋外調表箱安裝完成6% 34,928 12 外水外電申請送電完成5% 29,104 13 外水外電接戶,各戶測試完成4% 23,283 14 衛浴設備安裝6% 34,925 15 弱電屋外表箱配管完成保留款5% 29,104 16 驗收屋4% 23,283 合計 585,574附表三:俊育公司施作逾期致生損害費用明細(新臺幣:元)編號 請求項目 請款金額 備註 1 弱電配管工程部分違約金 697,401 俊育公司未完工,配管未連接至外部弱電總箱而不能使用,迄110年8月9日仍未進場施作,竟於110年9月3日通知景匠公司該部分非承攬範圍而拒絕施作,逾38日,依工程款6,117,552元,每逾1日罰款千分之3計算。 (本院卷第41、343、358頁) 弱電配管工程部分增加費用 43,785 景匠公司於110年9月16日另請訴外人新順水電工程行接續施工完成,支出費用。 (本院卷第47、361頁) 2 廚房配線配管工程未移位部分違約金 3,211,715 俊育公司廚房配線配管工程施作錯誤,經要求廚房配線配管工程移位改正,卻拒絕移位,迄111年3月31的仍未進場施工,逾175日,依工程款6,117,552元,每逾1日罰款千分之3計算。 (本院卷第49至77、358頁) 廚房配線配管工程未移位部分增加費用 62,084 景匠公司另請新順水電工程行以明管方式接續施工完成,支出費用。 (本院卷第79、372頁) 廚房配線配管工程未移位部分增加差價 12,216 廚房因明管施作,再增加廚櫃深度增加差價。 (本院卷第81、373頁) 3 外電各戶連接箱電線太長未改善部分違約金 1,284,686 俊育公司施作外電各戶連接箱電線太長外露,經景匠公司通知而未改善,俊育公司並稱非承攬範圍而拒絕施作,於111年11月29日仍未場施工,逾70日,依工程款6,117,552元,每逾1日罰款千分之3計算。 (本院卷第85至93、358頁) 外電各戶連接箱電線太長未改善部分增加費用 50,033 景匠公司另請新順水電工程行以明管方式接續施工完成,支出費用。 (本院卷第95、374頁) 4 工程瑕疵部分增加費用 120,000 每戶4樓前後方露台排水管未施作4支地排,每戶裝設費8,000元,計15戶,增加12萬元工程款。 5 裝設衛浴設備時損壞磁磚維修費用 10,000 裝設衛浴設備施工致磁磚損壞 (本院卷第143頁) 合計 5,491,920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