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82號原 告 張文亭被 告 潮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觀志
顏昭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 (見本院卷第39、5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