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 告 黃聖昌被 告 盧淑芬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雖前於113年9月20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審核後認未符合訴訟救助要件,而於113年10月15日裁定駁回聲請已確定;然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繳本件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