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87號原 告 許志全訴訟代理人 朱芳儀律師被 告 科隆白金牙醫診所兼法定代理人 黃慧如被 告 張敦圍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偉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87號一部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被告黃慧如、張敦圍協同結算合夥即「科隆白金牙醫診所」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之財產狀況,並請求被告科隆白金牙醫診所依結算結果為給付。又本院已就原告請求被告黃慧如、張敦圍協同結算合夥財產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於114年9月26日為一部判決。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科隆白金牙醫診所依結算結果為給付部分,則須俟前開一部判決確定後,始得為裁判,是關於原告請求給付部分,顯係以前開一部判決之結果為據,即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