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港晶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晉宗被上訴人即原 告 王漢傑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198元【計算式: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載修復系爭大樓頂樓預估之修復費用172,986元+上訴人應給付金額144,212元=317,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