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阮琇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麥月霞、曾昶清、曾冠祥、曾含羽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