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00號反訴原告 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宇豪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百謚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5,65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