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07號原 告 何萬福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陳泓宇律師被 告 何黃春娘
何欣潔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複代理人 陳庭浩律師
林鼎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民事準備三狀所載,原告依民法第349條、353條、226條第1項等規定,擇一請求本院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95萬元,惟上開金額包括原告已支付之款項215萬元,及被告轉售系爭土地所得利益80萬元,上開金額屬性究係「所受損害」、「不當得利」或「所失利益」,攸關請求權基礎是否需要調整,而依原告準備狀所載文義,實有未明,尚待釐清。為免影響兩造訴訟權益,本院認有再次確認查明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