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富旺達不動產有限公司(原紳湶不動產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楊京達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冠穎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㈠廢棄原判決;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2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