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勇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迎甄間因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