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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4號上 訴 人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振輝因113年度訴字第284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