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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万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宗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詳參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主文 項次 原判決不利部分 上訴利益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2,250元 2 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勝訴啟事,刊登於原判決附表五所示之網路新聞平臺首頁24小時。 6,750元 (同右說明) 核屬非財產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 合計 10萬6,750元 9,0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