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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85號上 訴 人 廖景智被 上訴人 何健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9月10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確定(見本院卷第4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雷鈞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