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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8號原 告 盧奕達被 告 王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之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11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