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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凃宇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賴羽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250元後,尚須繳納2萬8,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