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12號上 訴 人 陳柏志上列當事人與廖敏雄、郭津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89元。至於上訴人請求遲延利息逾原審訴之聲明部分,屬第二審之追加請求,此部分訴之追加是否適法、應徵裁判費之數額,應由第二審法院處理,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3,48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