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31號原 告 張矞晴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芳芯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31號原 告 張矞晴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芳芯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