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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48號原 告 江貞宜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複 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被 告 邱益樹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附表編號2之訴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定有明文,則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數訟,如其中一訴或數訴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即無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規定之適用,須將該專屬管轄之訴訟,依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按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因與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確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主張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違反成立之從屬性,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其請求確認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部分,因與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而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位於嘉義市,有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如附表編號2之訴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專屬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就此部分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關於附表編號2之訴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至關於附表編號1之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附表:

編號 抵押權擔保物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592.77平方公尺)及同段694、801建號建物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雅普登字第016380號 登記日期:112年3月17日 權利人:邱益樹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 清償日期:民國117年3月15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貞宜,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 證明書字號:112雅他字第000912號 設定義務人:江貞宜 共同擔保地號:潭興段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潭興段00000-000 00000-000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嘉義縣嘉義市短竹段738(面積47平方公尺)、738-1(面積100平方公尺)、782(面積3平方公尺)、840(面積30平方公尺)、845-1(面積14平方公尺)地號土地及八掌段763(面積137.06平方公尺)、766(面積140.28平方公尺)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嘉地字第030680號 登記日期:112年3月23日 權利人:邱益樹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 清償日期:民國117年3月15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貞宜,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 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證明書字號:112嘉他字第001143號 設定義務人:江貞宜 共同擔保地號: 短竹段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起訴狀誤載為0000-0000,見本院卷第49、99頁) 八掌段0000-0000 0000-0000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