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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 告 洪章訴訟代理人 劉逸中律師被 告 洪火炎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1)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中院平113年度司執清字第10015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2)確認被告對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重測前為同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101-6地號土地,同段水師寮小段第160-38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甲部分(面積40平方公尺)、乙部分(面積24平方公尺)、丙部分(面積5平方公尺)之通行權不存在。核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雖為複數,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在消滅阻卻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因訴訟所受之利益即無不同,仍為單一,又原告就本件訴訟如獲勝訴之判決,所能獲得之利益應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通行利益【即通行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2號民事判決所附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40平方公尺)、乙部分(面積24平方公尺)、丙部分(面積5平方公尺)】,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通行利益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200元【計算式:通行面積69(40+24+5=6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67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