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5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長生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煒有限公司間113年度訴字第2053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