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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 告 徐美鳳

徐宗誠兼訴訟代理人 徐子晶原 告 徐美綉

徐鋒妃徐維敏被 告 徐笙裕訴訟代理人 謝宜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並未就未到場之追加原告徐宗誠、徐美綉、徐子晶、徐鋒妃、徐維敏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