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90號原 告 陳建志訴訟代理人 陳勇志被 告 林政祥
林聖偉林聖智
林聖哲林秉楓林鴻志林鴻榮林士峰林士傑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蔡碩毅被 告 林沛瑢
林士裕林慧婷林慧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林聖智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