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16號上 訴 人 蕭淑娟
蕭源興蕭睿希蕭傅碧月被 上訴人 蕭順興
蕭淑霞蕭天富蕭天貴
蕭天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2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萬8104元確定(見本院卷第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