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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35號原 告 蔡妙慧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兼法定代理人 林承俊被 告 元和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燕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被 告 余俊昌

林承豐

丘睿祥

江政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前分別依原告指界被告返還土地之範圍及被告指界出租予攤商之範圍測繪土地複丈成果圖,嗣原告追加請求被告應返還其等使用之攤位占用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故就目前攤位是否有使用系爭土地及座落位置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6日上午10時整前往現場履勘,另提出之書狀請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