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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43號上 訴 人 謝明星

黃惠真被 上訴 人 胡進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3-05